近日,吉林長春。曹某和劉某相識多年,是無話不談的好朋友。2019年,曹某家裝修時,閨蜜劉某沒少幫忙,出于信任,曹某給劉某留了一把家里鑰匙。劉某的經濟狀況出現了問題,3年間,多次入室盜竊被害人的奢侈品物品。為了防止被發現,被告人劉某還利用高仿品將曹某家中正品調換后盜走。由于被害人經常不在長春居住,后知后覺發現不對這才報了警,還和劉某談及此事,而劉某卻故作鎮定的為她出主意提供線索還誤導民警偵查。
案發后,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某住所處將其抓獲。經查,被告人劉某盜竊其閨蜜曹某物品總價值高達94萬余元,其將盜竊來的首飾和大部分包予以銷贓,共計獲得贓款70.25萬元。
經審理,凈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: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入室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。劉某到案后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有坦白情節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。
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